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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规章制度

时间: 新华 规章制度

制度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下面是一些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免费阅读下载,希望对大家写危险作业规章制度有用。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务必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务必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务必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务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务必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务必办理”“起重作业证”。务必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状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务必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务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务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状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务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状况时,务必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状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务必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务必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2

1.名称: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2.目的: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程序,防范事故,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

3.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名词定义:

4.1危险作业是指: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安全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且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包括: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无牢固栏杆、平台,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b)动火作业: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烟火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c)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d)带电作业:接触电压超过36伏带电部分的作业或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e)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f)受限空间作业:进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的作业;

g)其他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作业。

5.参考文件/资料:

6.职责:

6.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a)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b)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c)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6.2监护人的职责

a)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b)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c)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d)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6.3安全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a)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b)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c)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4审批人员的职责

a)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b)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c)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7.内容:

7.1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级、部门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7.2危险作业审批

7.2.1危险作业部门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需经安全技术论证,并报总经理审批。

7.2.2危险作业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由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办理。

7.2.3如情况特别紧急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必须报公司安环部,经相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7.2.4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就可批准作业。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3.5危险作业必须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7.3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7.3.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安全管理员的组织监护下,方可作业。

7.3.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7.3.3危险作业负责人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且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7.3.4危险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7.3.5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7.3.6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7.3.8危险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作业。

7.3.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7.3.10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公司安全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提请公司安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7.4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7.4.1.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7.4.1.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7.4.1.3高空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7.4.1.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7.4.1.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4.1.7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7.4.1.8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4.1.9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7.4.1.10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7.4.1.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7.4.1.14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7.4.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4.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4.2.11规定执行。

7.4.2.3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4.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4.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7.4.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4.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4.2.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4.2.11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通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4.2.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4.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7.4.3.1动土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7.4.3.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7.4.3.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4.3.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4.3.7在化学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学危害物质泄漏时,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7.4.3.8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4.4带电作业安全要求

7.4.4.1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mA以下。

7.4.4.2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7.4.4.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4.4.4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7.4.4.5最小安全距离

1)在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杆作业法(间接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此距离不包括人体活动范围)。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3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三、定义

3·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四、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4·2生产管理部门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4·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6监护人的职责

4·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7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5·1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2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5·2·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2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④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⑤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⑥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5·2·3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3·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5·3·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5·3·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3·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5·4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5·4·1定义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4·2高处作业的分类

5·4·2·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2·2一般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5·4·3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5·4·3·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5·4·3·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5·4·3·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4·3·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5·4·3·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4·3·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

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3·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5·4·3·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5·4·3·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5·5能源介质作业

5·5·1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5·5·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5·5·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5·5·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5·5·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5·5·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5·5·7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6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6·1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6·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6·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6·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6·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6·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7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5·7·1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5·7·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3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7·4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5·7·5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7·6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5·7·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5·7·8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5·7·9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5·8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5·8·1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8·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5·8·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5·8·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5·8·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5·8·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5·8·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5·8·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5·8·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5·8·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5·8·3·2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5·8·3·3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5·8·3·4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5·8·3·5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

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5·8·3·6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5·8·3·7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5·8·3·8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六、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安全管理员审查:

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

6·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6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4

为了确保锅炉、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锅炉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产部部门人员和锅炉操作者其他人严禁入内,如因其它需要必须经过生产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入内;

1·2、锅炉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1·3、锅炉房内严禁悬挂和堆放其他任何无关的物品;

1·4、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

1·5、锅炉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1·6、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1·7、锅炉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形成记录。

1·8、锅炉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

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1、机动车辆指:来厂装运的各种运输车辆及私用汽车;

2·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时速行驶,厂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或转弯处限速2公里/小时,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规则;

2·3、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4、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严禁疲劳驾驶;

2·5、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避让其它车辆和人员;

2·6、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3、电气设备和电工作业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必须合理设计,正确安装,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电气设备的安装、接拆电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3·3、对接触电气设备的职工,要加强用电教育,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3·4、电气设备应加强检查、维护,防止本身着火,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防止腐蚀老化线路引起漏电短路;

3·5、不准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和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末结束或末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6、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7、电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必须的安全劳保用品;

3·8、电器室要严密,除电工外,其它任何人严禁入内。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5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潜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__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__]107号),从九个方应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资料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职责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39;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透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状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资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心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理解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取能带给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潜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带给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透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带给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务必拥有必须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6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务必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7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险作业范围: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带电作业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包括有危险和有中毒、窒息危险作业)

5、设备(构件)吊装拆卸作业

6、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二、审批手续与安全措施:

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3、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4、公司安保科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布置安全专(兼)职人员做好现场监督,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各部门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三、作业人员条件与要求: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持有本工种作业有效期内的专业操作证。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上岗。

5、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6、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严格遵守各类危险作业的专业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8、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通畅,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9、作业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点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10、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11、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12、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维护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强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6、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8

危险品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二、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三、装卸危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六、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七、装运危险品时,驾乘人员应对危险品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危险品时应按《危险品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避作业风险,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高风险作业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风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临时用电作业。

第三条高风险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作业票应详细说明高风险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高风险作业票》保存一年以上,并录入hse信息系统。

第四条作业票是作业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每次开工前,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共同检查作业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作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分公司外部施工队伍。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作业票的申请,并负责委派现场监督,保证作业票的各项措施得以实施。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与作业票的审批,并监督作业票的执行。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

(二)向施工单位明确作业现场的危险点源;

(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六)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高风险作业票》,严禁施工单位未办理作业票进入现场从事高风险作业。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批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作业;

(二)负责作业前的安全教育,使作业人员熟悉掌握现场危险源及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执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

(三)维护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四)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负责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作业前或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按程序报告有关部门;

(六)严格遵守本规定,严禁无作业票从事高风险作业。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是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作业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作业票、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作业;

(三)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四)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对所有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条作业监护人安全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在作业负责人的授权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作业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三)作业监护人在接到作业票后,要逐项检查落实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作业,发现不能保证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四)作业完工后,作业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收尾工作完成时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作业人安全职责

(一)作业人是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及规定;

(二)作业人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持证上岗;

(三)作业前,作业人必须核准作业部位、作业时间,接到作业指令后,确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经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作业;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作业人要按规定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二条现场安全监督安全职责

(一)现场安全监督是作业的监督者,对作业负有监督责任,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现场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识;

(二)要熟悉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要对照作业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发现作业部位与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各项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作业;

(四)作业中,必须对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作业票、作业方案的行为或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制止作业,并报告安全部门;

(五)作业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各项收尾工作结束后,在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三章作业票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高风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各级生产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批,审批人下放审批权限时,必须有书面的委托书,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高风险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新建工程项目的高风险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审批、监护;改建、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作业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高风险作业分级及现场安全管理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凡是没有办理作业手续、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现场监护人以及作业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作业。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作业票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工业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报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分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由施工单位报油田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2、二级动火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报作业区(大队)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3、三级、四级动火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经作业区(大队)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作业区(大队)主管安全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土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报作业区(大队)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1、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经作业区(大队)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作业区(大队)主管安全领导审核批准;

2、特殊高处作业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报作业区(大队)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同意后,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同时进行的两种及以上高风险作业可办理一张《高风险作业票》,但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必须分别填写。《高风险作业票》每份只限使用一次。其中,一级工业动火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连续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4小时;二级工业动火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四级工业动火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0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术语和定义

(一)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39;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1

第一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动火作业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________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⑵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2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说明: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外来施工作业管理等。

1、动火作业:除装配车间外,工厂区内任何地方,在进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请《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

(1)使用气焊或氩弧焊机焊接;

(2)使用氧气、乙炔切割;

(3)砂轮切割机或易产生火花的&39;设备;

(4)敲击、凿孔、手工具等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间作业:任何人进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密闭或半封闭场所等。

3、高空作业:人员从事距坠落基准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业。

4、吊装作业:利用行车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5、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6、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是指在我公司内部进行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三、所有危险作业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经审查、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险作业之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

1、《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须由下列被规定的审查、审批人员签证后始得生效:

(1)申请人填写并签字;

(2)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并签字;

(3)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并签字;

(4)外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有外来施工作业时)。

2、所有被授权审批安全作业证者,在审批之前必须确认现场环境设备施工等安全无误后才可审批该项作业,并确实掌握及预防从事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状况。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3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术语和定义

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4

安全规定有很多,所有的规定都是重要而不可忽视的。其中有一些规定一旦被忽视将会威胁生命。这里重点讨论八种高风险作业的控制和管理。这里所讲的一切都必须执行,不得讨价还价。每位主管人员都必须学习掌握并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包括:高处作业及防坠落保护.脚手架.开挖.用电安全.挂牌/上锁.起重/吊装.受限空间.夜间作业。

1、高处作业及防坠落保护

在工作开始前,主管人员一定要确保防坠落保护措施到位(例如,安全绳,速差器,吊带)。

主管人员一定要确保有安全的通道通往高空平台或脚手架,例如:梯子。

2__2原则、离可坠落边缘2米以内和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100%系挂双大钩安全带,并系挂到可靠的系挂点上(例如:生命线.护栏.吊带)。系挂点要求能够承受2,270公斤的载重量。

两根安全绳不得绕过系挂点钩与钩直接连接,这样一旦其中一个挂钩滑落,就没有了坠落保护。

防坠落保护设施在使用前,必须由指定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承重后的防坠落保护用品设备必须销毁,不能再使用。

生命线直径应不小于12毫米,必须使用花篮螺旋扣调节生命线松紧。

在电动升降平台或其它吊装设备(吊篮)内的人员必须佩戴和系挂安全带

一旦发现有工人违反坠落保护规定,将通知相关主管负责人并对其采取处罚措施,第一次违规现场停工、停薪3天;第二次违规开除出现场。如发现主管人员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或指使工人在没有足够坠落防护的地方工作,该主管人员将受到至少停工、停薪3天的处罚,处罚包括开除现场。

2、脚手架

脚手架在使用前必须有指定人员进行检查并挂牌,每7天进行一次复检。脚手架材料.施工及维护应符合项目要求:绿牌,允许使用;黄牌,有限制使用;红牌,严禁使用(架子工除外),严禁使用无牌脚手架。

脚手架在搭建或拆除过程中,要对所有通道进行封锁,防止进入。

在脚手架搭建过程中要在所有入口处悬挂“危险,禁止使用”的牌子。如有梯子可提供进入通道,应移开该梯子以防止进入。

如果脚手架上的材料有可能跌落到下面的工作区域或是通道,要将该区域进行隔离,防止人员进入。

在所有梯子的入口处必须设置标有该梯子最高载重量的中英文标志牌。

如果脚手架需要进行调整,必须在合格的脚手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脚手架跳板间的空隙不得大于5厘米,并且不得刷漆及出现破损情况。

工作平台上四面都要安装踢脚板,最低高度15厘米。

脚手架搭建完成后,剩余松散的管道.管件.跳板或工具不得被遗放在脚手架上。

脚手架所有平台上都要安装标准护栏,高度要达到11米。中护栏高度不得高于69厘米。

如果使用者认为脚手架不安全,应立即通知主管。

每块跳板必须固定,跳板放置要满铺,两头对接要严密,固定牢固。

脚手架梯子:

梯子必须伸出平台1米高(5个横档)。

脚手架最低两层梯子可以外置,其它层面梯子内置。

梯子入口处要有单护栏。

梯子的放置角度要达到1:4的比例(水平距离30厘米垂直距离120厘米)。

平台上梯子通道口宽度必须大于75厘米。

梯子的底端应该结实牢固,顶部和底部梯档应该用扣件扣紧。

长梯子中部的位置要加支撑并且固定,防止弹动。

木制.铝制梯子必须符合标准。自制的梯子禁止使用。

梯子不得涂油漆或是使用其它方法隐藏损坏部位。

梯子横档不得出现变形.损坏或缺失的情况。

每个螺栓的螺丝必须固定到位,不得缺失。

内置式脚手架通道口处必须要有护栏。

移动式脚手架

移动式脚手架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的坚固地面上移动。

移动式脚手架每层高度不得超过2.7米,底层固定越低越好。大横杆和小横杆要用死卡扣固定。

移动式脚手架只有一个工作平台,必须在底座的范围内,不得越出。

脚手架移动时禁止载人.载物。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通过平台护栏受力垂直提拉重物。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平台要符合一般脚手架的标准、上护栏.中护栏和踢脚板。

脚手架的爬梯要搭设在脚手架内部短边侧。

移动式脚手架使用时一定要将轮子锁定,禁止载人载物移动。

脚手架的安全荷载要标注在轮子上。

3、开挖

无论是手工或是机械开挖,在开工前都要从相关负责部门取得工作许可证,并且将工作许可证在施工地点放置。

深度超过1.2米的开挖要有边坡支撑保护措施或将边坡进行放坡。

深度超过1.2米的开挖要每隔7.5米有一个通道(如梯子)。梯子要状态良好,可以使用,梯子的放置要求末端探出放置点1米,并且进行固定。

距开挖坑边一米以内严禁堆放任何材料,梯级放坡,护栏和坑边保持一米距离。

每天要对开挖进行检查,大雨后要进行专项检查,以防出现塌方,保护措施失效,产生有毒气体或其它险情。

深度超过1.2米,有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开挖区域也被定义为受限空间。

通道包括走道,桥和坡道,每个通道空间需要足够大以保证安全通行。

有人员或设备过往的开挖和沟渠,都需要安装有标准护栏的通道.桥.坡道。

如果发现不明材料或有害物,请立即通知业主。

确保安全护栏搭建合格,有中护栏,上护栏。

4、用电安全

挂牌/上锁许可证可防止非故意的意外启动。

确保工人了解.知道受电电缆的危险性。受电电缆要张贴标识,并且在桥架上缠有红色警示带。

在所有潮湿的环境中,如要使用电气设备,必须要安装漏电断路器。

电气工作前,要取得授权人员签署的有详细工作计划的许可证。

建筑物或结构上非永久的大于240伏单相插座都要安装漏电断路器(例如施工临时用电)。

需要将漏电断路器的动作电流设置为30毫安(0.03安培)。

每季度对插座.延长线及机具进行检查,并粘贴色标。

为了避免损害地下公共设施,开挖前必须办理开挖许可证。(开挖许可证可以有效预防损害地下设施)。

电缆放在水里或穿行在尖锐的物体中是非常危险的,使用电缆延长线要格外小心。通过把电缆架空就可有效避免这类危险。

破损电线的维修一定要符合项目要求。

5、挂牌上锁

在已启动的设备上工作前必须办理工作许可证,许可证必须注明锁定点,并且要确保工作前检查设备已经挂牌/上锁。

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施工,确保设备挂牌/上锁。

在受电系统或是临近受电系统上工作时必须申请工作许可证。

设备应挂牌上锁以防意外启动。

锁定设备可以防止它从你身上运转。

在启动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

6、起重吊装

吊机的搭建包括检查载荷.保证吊装线路无阻碍及熟悉吊装计划:1确保地面夯实;2支腿要完全伸展,垫板要放置在水平地面;3禁止将吊机支腿设置在不平稳的地面上。

吊装主管要负责制定安全工作方法和计划,同时要监督工作的执行。

吊装主管一定要确保吊装活动采取了以下措施:1信号工;2隔离工作区域,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3将带有底垫的支腿安放在坚实的地面上;4控制吊物的溜绳。

吊装工程师协助吊装主管制定吊装计划,协助设计。

吊机供应承包商每天要对吊机进行检查,并填写吊机检查表格,吊机同时也要通过其它的月检及年检。

起重机具必须标有安全载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每3个月都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并且对设备张贴色标。

任何吊装都必须事先计划,严禁在吊物下方工作,如果在吊物下工作,你可能被压的粉碎。

7、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进出通道狭窄受限,形状.大小各异。

只有接受并通过受限空间培训的人才能进入受限空间工作。

未授权人员不得进入的标识,进入任何受限空间需要进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

工作主管要保证工作前取得受限空间许可证,并且将其张贴在工作现场,工作许可证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主管人员要负责将其撤销。

进入前和进入后,必须进行气体检测和监控。

受限空间内必须保证通风,受限空间外监护人监护。

禁止将压缩气瓶带入受限空间内。

8、夜间作业

夜间作业,在有危险的地方,要进行围护,并且使用反光灯,使之易于被发现。

在工作区域提供足够的照明及应急用电,确保工人不在阴影下干活。

不得使用钠灯,可燃材料应从照明灯处移走。

注意文明施工—确保电线架高防止出现绊人的情况。

注意车辆—对车辆进出进行指导。

确保在有施工活动的地方,提供医疗设施保障。

确保光线充足,人员不在阴暗处工作。

提供足够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充足的照明。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5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6

一、总则

为保证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作业项目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门所有人员严格遵守、互相监督、杜绝违章、保证安全。

二、危险作业范围

高处作业(等于或高于基准坠落面2米)临电作业,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吊装起重作业,安装拆除作业

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安监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明火作业安全检查,动火证的批准;负责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的检查、验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的落实情况;对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以及时消除隐患。

2、物资部:购置、发放、更新危险作业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设施;购置时要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严禁三无、不合格产品入场;做好有关记录材料。

3、工程部(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对作业

人员进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科学优化。

4、机械部:根据作业项目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审核特种作业操作证,杜绝假证、过期证入场。

四、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安全技术交底:在安排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组织力量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明确危害的严重性,发表主预防措施。

2、指定作业安全监督员: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监督员负责现场管理,如明火作业的看火人、各班组的工班长。安全监督员要坚守岗位,严禁私自脱岗,发现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处理或上报处置,情况危急时可指令人员停止作业,离开作业点,待处置安全后再组织施工。

3、合理组织施工作业:有作业禁忌证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状态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高处作业:作业点必须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有1)

困难不能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严禁随意抛掷;遇有五级以上强风、大雾、雷爆等不良天气时,需停止露天作业。作业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措施。

2)临电作业: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作业时要佩戴好绝缘保护用品,挂设禁止合闸等标识标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业:主要涉及现场的氧气、乙炔焊接作业、防水作业和食堂液化气使用。现场明火作业时必须执行“明火审批制度”,做到持证上岗;防水作业要加强通风,严禁与明火作业同地点同时进行;食堂管理员要定期组织对气体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进行定期检测,保证其动作灵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严格执行先检测、先通风、后作业的原则组织作业。作业前要进行申报,待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5)吊装起重作业:作业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吊装前要先对机械设备、吊索器具进行检查;操作:作业过程中做好周边防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工程,要编制专项方案并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方案组织生产。

6)安装拆除作业:对临建房屋要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进行作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设备的安装与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业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区要指定施工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管。

7)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7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范围,危险作业审批及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QJ1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e带电作业;

f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g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h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i有限空间作业

j其它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审批

⑴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

⑵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公司安全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⑶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⑷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项目经理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危险作业的实施

⑴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⑵作业前,项目部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⑶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⑷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⑸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⑹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⑺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⑻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8

1.目的:为了确保空压机、热交换器、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人身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2、、空压机安全管理

2、1非空压站人员严禁入内,如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入内。

2、2空压机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与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2、3空压机房内,不得悬挂和堆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2、4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

2、5空压设备检修时,必须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2、6空压机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检修。

2、7空压机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铅封(年、月)。

2、8手动压力安全阀每周由操作者试放一次,并记录。

2、9空压机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

3.热交换器安全管理

3、1每年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二次全面检查。

3、2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

3、3安全阀每年校对一次,并有铅封。

3、4表面不允许有严重腐蚀,点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1/5。

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机动车辆指:运输车辆、叉车、公司及私用汽车。

4、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时速行驶,厂区交通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和转弯处限速3公里/小时;按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4、3公司自用机动车辆(指叉车)必须经综合管理科检验、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每年审验一次,并根据情况经常抽查,凡审验、抽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驶,严禁无证驾驶。

4、4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机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5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驾驶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6公司自用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让外宾车、特种车。

4、7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员和部门领导,及时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5、、起重设备(单臂吊车)管理

5、1起重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5、2起重机械的上下限位、小车限位等防护装置齐全、良好。

5、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十不吊”:

①物件超负荷或液体过满不吊;

②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

③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④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

⑤横拖斜拉不吊;

⑥人站在起吊物上或吊物下不吊;

⑦氧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⑧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埋入地下物件不吊;

⑩安全装置失灵、行车设备有缺陷不吊。

6、危险作业管理

6、1目的: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高坠、触电、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6、2基本定义: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危险作业。

6、3危险作业范围:

6、3、1高处作业(凡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

6、3、2带电作业;

6、3、3禁火区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的作业;

6、3、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6、3、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6、3、6在轻质屋面上(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作业;

6、3、7符合本规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6、4审批手续:

6、4、1进行危险作业,应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安环技术科或安全管理员进行现场检查,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登高作业高度在2—5米时,可由(公司安全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经现场检查,审批同意后施工)。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执行部门留存,一份审批部门留存;

6、4、2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安环技术科、该生产中心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并采用临时安全措施。有关审批部门到现场进行补检和填写申请单。

6、5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6、5、1年满18周岁以上;

6、5、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5、3经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6、6安全作业:

6、6、1危险作业中要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6、6、2危险作业时要佩戴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6、6、3危险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6、4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清点,并向同意施工的部门报告。

6、6:危险作业考核:

6、6、1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后果情况等,按违章违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19

安健环管理的具体实施要求

1、安全检查表的使用要求及转变工序作业要求

1.1锅炉本体区域交叉作业、高空作业,汽机区域主机、发电机转子等辅机的起重作业,脱硫吸收塔反腐作业项目等必须每日按照安全检查表的要求对作业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对于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严禁开工,应进行整改检查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1.2每天的开工检查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签字,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复查签字,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察签字,维护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认真执行的作业点进行曝光考核。

1.3各高风险作业项目转变工序后,在下一项工作开工前由专业组织各级人员进行风险分析及布控安全措施,执行转变工序后的安全检查表单。(列:脱硫吸收塔内部检修喷砂结束后在进行反腐作业前,应进行针对反腐作业的风险分析及布控防护措施)

2.检修过程中安健环管理

2.1在检修中后期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比较高,主要是高空落物的风险、火情的风险、用电和机械伤害的风险,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查预控措施的有效性。

2.2开工前,各专业、各班组、各作业组,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工作组成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工前五分钟教育(包括三交三查),受教育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填写工前交底卡(包括承包商),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绝对不允许开工。工作负责人执行“三到位”的原则,即:每天班前布置会上必须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到位;必须复核工作票安全措施到位;工作人员到现场,必须亲自检查到位。

2.3架设临时电源箱时,内部对应的负荷标识必须标识清晰;每个工作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停送电,上一级开关送电前,一定要将下一级开关处于分离状态;布线规范,沿着建筑物或其它结构并远离可能受损的部位。临时电源线、焊把线敷设高度必须高于2米。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隐患或不符合项在当天制定纠正和整改措施。

检修现场任何人、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2.4登高作业必须系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带。对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逐级验收,并悬挂标识。检修中使用的脚手架为防止变形,每天使用前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及时联系整改。

2.5对承包队伍及人员的管理,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2.6重要设备打开后暂时不工作时应加封条,对重要的孔、洞、管口必须加设牢固的堵板,做好防止异物落入措施,安健环管理小组对其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及各级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者,各级管理人员均应立即提出,勒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工教育整改。

2.7备品备件、工器具、检修设备定置摆放;物品摆放禁止阻塞人员通道和消防通道,现场零件不要摆放在孔洞边缘,避免碰落伤人。

2.8设备构件的起吊工作,应由专业起重人员操作,并设有专人指挥。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地停留,工作开始前做好起吊工具的检查和试验,不合格器具不得使用;严禁超载起吊,严禁有人在吊物下作业。重要部件的起吊,执行现场到位标准。行车行走移动物件时,要保证下面工作人员及其它设备安全。

2.9上下立体交叉作业,中间必须用隔板或防护网有效地隔开,做好防止落物和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现场要有充足的照明;打开的孔洞、高处作业的下方(地面)要用围绳围住或有明显标志,设人员监护,以防人员误入,同时考虑人员通行方便。密闭容器内有人工作时,其外部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职责到位。

2.10动火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动火工作标准操作卡,动火工作标准操作卡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各级人员按照操作卡履行程序。

2.11现场工作中工作负责人每天工作前检查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手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损坏情况,发现检修中已损坏的工器具立即清出检修现场,观察工作成员在工作中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工作中人与人之间的配合,规避出现工器具坠落和相互由于配合不当造成伤害,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2.12对油类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对清洗油、地面油污、油棉等要及时清除或放在指定地点,对环境的污染尽量降低到最轻,“谁污染、谁负责”,“随污染、随清除”,必须做到工完场清,防止发生火灾。

2.13垃圾、废旧物品必须分类,及时运出停备检修现场,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新源公司随时保持清理,并监督分类情况。

3.检修后的安健环标准

3.1工作结束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安全防护措施恢复原状态,经工作终结后,工作人员不得在现场擅自进行相应的检修工作。

3.2凡主设备、重要辅机或电气设备、公用系统经过改进、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经过改进或定值变动的,在设备恢复备用前,检修及试验人员向运行单位做书面交底,以备查阅。

3.3检修人员在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应恢复设备的明显标志,核对热机设备的阀门名称、编号、旋转方向、介质流动方向、管道色环、保温是否完好等。

3.4对于风机、炉膛、电除尘等密闭容器检修结束后一定要清点人数,在关闭人孔门时一定要进行检查,防止遗留材料和人员。

3.5现场临时电源箱和临时照明,检修后将临时电源箱处在分闸状态,并联系电气拆除;临时照明不用及时收回,避免在清理现场时出现触电风险。

危险作业规章制度篇20

1、目的:

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

2.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2带电作业:

2.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2.4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

2.5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

2.7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2.8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要求:

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3.1.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

3.1.3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

3.1.4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3.1.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3.2带电作业要求:

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

3.3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

3.3.1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3.2.2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

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4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

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4.2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

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

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

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

4.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2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

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

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5、违反规定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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