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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创新

时间: 新华 规章制度

在制定制度时,需要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并尽可能将其融入到制度中。怎样写企业规章制度创新?这里提供企业规章制度创新分享,供大家参考。

企业规章制度创新篇1

1、员工在工作期间要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2、严格遵守各种操作规程,禁止随便开动他人使用的机械电力设备,不允许无证操作特殊工种作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操作。

3、高温、高压、腐蚀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贴有显眼的安全标示牌,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限期整改,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务必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工作期间,严禁单独去极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检修或操作,必须有人照应,以免发生危险无人知晓。

6、在不同的岗位,员工必须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并正确的使用和爱护好各种防护用品。

企业规章制度创新篇2

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打造一支优秀高效的工作团队,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根据公司有关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公司倡导“一家人”思想,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公平合理的竞争使每个员工各尽其责、才有所用,促进公司良性发展。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的管理,充分发挥员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障,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公司的例会定在每周一的早晨,在例会上探讨和辩论经营思想,管理战略,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办法。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2.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求穿工装。

3.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4.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工不得留长发及胡须;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

5.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员工月累计违反本规定超过3次者,或该部门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数占到总数20%的,该部门负责人应罚款100元。

6.公司名牌一律挂在上衣胸前,违者以未配名牌处理。

7.试用人员于试用期间暂不发放名牌及工装,试用期满经考核录用后,由公司统一发放名牌及工装。

接待礼仪

接待工作及要求:

(1)有客户来访,马上起身来接待。

(2)接待客户时应主动、大方、微笑、热情。

(3)名片应先递给长辈或上级。

(4)把自己的名片递出时,应把文字向着对方,双手拿出,一边递交一边清楚说出自己的姓名。

(5)接对方的名片时应双手去接,拿到手后马上看,记住对方姓名后将名片收起。

考勤制度

一、公司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六天,日工作7小时。即每天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至16时30分,每周日休息(轮休)。公司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四、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8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一半。

五、请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内的(含5天),由副总经理批准;5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

七、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员工病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八、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公司辞退、辞职管理规定

1.公司对违纪员工经警告、教育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

2.公司员工工作不适应、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主动辞职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3.有以下行为者公司将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3次者

(2)连续旷工5日或全年累计超过10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6)因破坏、盗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财物遭受损失者

(7)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者

(8)泄露商业机密,情节严重者

(9)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0)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1)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2)工作时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本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或部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部、人事经理审核批准可执行。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企业规章制度创新篇3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五、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七、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员工守则。

企业规章制度创新篇4

一、做好粮情检查是保证粮食储藏安全的重要职责,是掌握粮情变化,确保储粮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粮情检查的内容:仓温、气温、粮温、仓温、气温、品质变化、粮食水份、害虫情况及粮食的色泽、气味和储藏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等项目。

三、粮情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仓对储存粮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认真记录,严禁伪造检查记录。

四、粮情检查时间:危险粮一天最少检查一次;半安全粮每三天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粮每七天至少检查一次粮温粮情、害虫及品质变化情况;每月扦样检查一次粮食水分;随时检测各种数据和粮堆变化情况。

五、粮情检查后,应将粮温检测数据进行横纵对比,并与上次检查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告保管科长。重大问题,由保管科长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六、化验室要保持清洁卫生,仪器灵敏。粮情检查所需的各种用具、仪器应认真校正、维护,不得乱丢乱放,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七、粮情检查时,仓外温湿度高于仓内温湿度,不得开启窗户及轴流风机,检查完毕后,应立即关闭检查门;秋夏季节,气温较高,进行粮情检查时间在上午9时前完成,避免高温气体侵入粮仓,确因仓湿较大,温度高,必须上报后方可开窗户或轴流风机通风排温。

八、对熏蒸末散气的仓库进行检查。必须佩戴防毒面具,且两人以上。

九、各责任仓防治人员应对检查和检测的各项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对查仓分析记录薄进行妥善保存,以待备查。

十、检查完毕后,应及时关门落锁、关闭电源,做到人离灯灭。

企业规章制度创新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后勤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后勤实体和在校内从事后勤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投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各单位应当推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条保卫处、后勤处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后勤实体和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分别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及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减少职业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任职。

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和医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培训和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按照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规定应当提供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维修、检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在租赁、承包经营活动中,租赁和承包双方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租赁或者将生产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压力容器、变配电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认证。

起重、压力容器、变配电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当依法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单位对使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验。从业人员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按规定定期审验。

第十七条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按规定设置报警、通风、防盗装置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和销售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医疗应严格操作规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抢救措施。

第二十条商店、宾馆、餐厅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技术设施,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二十一条人员集中或者流动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的人数;

(三)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对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购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验明有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严禁购买和使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职工伤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积极抢救、治疗,防止事故危害扩大,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同时报告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自救、互救、社会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方案。

第二十七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八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应当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统一部署,督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整改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履行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各单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在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可以采取包括责令停止作业、暂时停产、停业的措施;

(三)参与后勤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组织或者参加后勤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及时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向事故隐患单位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事故隐患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组建事故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加强现场监测,制定应急计划,提出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无力整改又确实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二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督促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执行国家安全教育制度的;

(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以及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任职或者上岗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安排上岗的;

(五)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擅自改变和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未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的;

(三)非法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设置报警、通风、防盗装置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擅自将生产场地、设备租赁或者将生产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人员集中或者流动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规章制度创新篇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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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3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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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再续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以上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单位依本规定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16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长白班: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三班:白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0:00~8:00

第27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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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9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0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0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1条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岗位工资和吨纸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制定。

第32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3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6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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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38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39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1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3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企业规章制度创新篇7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吸引人才,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企业所有员工。

第3条权责单位

(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等。

第2章福利的种类及标准

第4条社会保险

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5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员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其资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①参保员工缴纳的部分费用。

②公益金。

③福利金或奖励基金。

(2)企业与参保员工缴费比例

企业每月缴费比例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员工工资总额的__%,员工每月缴费为其月工资总额的×%。

第6条各种补助或补贴

(1)工作餐补助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元,随每月工资一同发放。

(2)节假日补助

每逢“五一”、“十一”和春节,企业为员工发放节假日补助,正式员工每人__×元。

(3)其他补助

①生日补助:正式员工生日时(以员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企业为员工发放生日贺礼__×元,并赠送由总经理亲笔签名的生日贺卡。

②结婚补助:企业正式员工满一年及以上者,给付结婚贺礼__×元,正式聘用未满半年者贺礼减半,男女双方都在企业服务的正式员工贺礼加倍。

第7条教育培训

为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员工自身发展,企业为员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相关培训,其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在职培训、短脱产培训、公费进修和出国考察等。

第8条设施福利

旨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包括组织旅游、文体活动等。

第9条劳动保护

(1)因工作原因需要劳动保护的岗位,企业必须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

(2)员工在岗时,必须穿戴劳动用品,并不得私自挪做他用。员工辞职或退休离开企业时,须到人力资源部交还劳保用品。

第10条各种休假

(1)国家法定假日

包括元旦(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2)带薪年假

员工为企业服务每满1年可享受×天的带薪年假;每增1年相应增1天,但最多为__天。

(3)其他假日

员工婚嫁、产假、事假、病假期间,其休假待遇标准如下表所示。

员工婚嫁、产假、事假、病假期间,其休假待遇标准

假日相关说明薪资支付标准

婚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全额发放员工的基本工资

产假女职工的产假有90天,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执行

事假必须员工本人亲自处理时,方可请事假并填写《请假单》扣除请假日的全额工资

病假1.员工请病假,需填写《请假单》

2.规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休证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标准工资的__%确定

第3章员工福利管理

第11条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年底必须将福利资金支出情况编制成相关报表,交付相关部门审核。

第12条福利金的收支账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____元以上者需提交总经理审核。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审核部门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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